惠东县高位池水产养殖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位池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水域、滩涂,是指经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规定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本规定所指高位池养殖是指建于自然海平面的高潮线以上,需要机械提取海水,随时可以排干池水的养殖方式。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都应当取得由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第六条 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高位池养殖生产的,应当向所在镇政府(管委会)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镇政府审核意见书;
(四)养殖场地权属证明;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镇政府或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报请县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高位池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第九条 核准水域滩涂养殖证书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转让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东县高位池养殖尾水排放和入海排污口直排入海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惠东府办函〔2021〕184号)、《关于印发惠东县高位池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东农函〔2021〕68 号)等文件精神,从事高位池养殖生产应当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的“三池两坝”尾水处理模式建设设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高位池水产养殖管理,形成齐抓共管,促进渔业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明确相关职责:养殖业主应当按要求建设好“三池两坝”,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并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推进与监管“三池两坝”建设及运维,加强对涉嫌偷排行为的日常监管,并负责审核养殖场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是否为设施农用地;对未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县农业农村局为行业指导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三池两坝”建设,协调省级行业协会(第三方)对工程工艺验收,验收费用由养殖业主负责;同时,参照国家农业部《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中的一级标准或者受纳水体接受标准,做好养殖尾水检测;负责全县水域、滩涂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并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登记水域滩涂养殖证权等,不得附加超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规定》规定条件和将其他权证作为申办养殖证的前置条件。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负责督促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规范排污口设置,依法查处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养殖场是否占用海域、是否属农田保护区。县林业局负责审核养殖场地是否为林地或涉自然保护地、红树林范围。惠东渔政大队负责对未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惠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huidong--gov--cn.proxy.huizhou.gov.cn/hdxwz/zwgk/gzwj/tzgg/content/post_4389849.html